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4號原告甲○○住屏東縣○○市○○路00之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謄本,遺產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69,000元(計算式:167,000元+94平方公尺×33,000元=3,269,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88,300元(3,269,000元×7/10
=2,288,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姚啟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