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974號聲明人 李家棋
陳文忠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李家棋、陳文忠係被繼承人 黃得 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4月1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得與聲明人李家棋、陳文忠係翁婿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4年4月1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然查聲明人李家棋係被繼承人 黃得之 長女 黃桂香 之配偶,聲明人陳文忠係被繼承人黃得之次女 黃郁善 之配偶,則聲明人等與被繼承人均係直系姻親關係,依法聲明人等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黃得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