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7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對人 陳高峯 相對人 陳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07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93年12月3日│60,000元其中53,313│未載│95年3月3日│一五│無│││││元││││││├──┼────────────┼─────────┼───────────┼───────────┼───────┼────────┼──┤│002│93年12月3日│200,000元其中│未載│95年3月3日│一二點八八│無│││││176,081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