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核字第7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玟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盧玟孜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