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新臺幣二.八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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