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聲請人 劉忠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玫芳法官周舒雁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