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債權人 蔡金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坤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原因事實敘述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原因事實所載之金額與事實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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