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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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亭儀 相對人 陳敏昌
吉莉玲 林貴淵 張美莉 王國樑 蔡佩宜 李盈瑩 李冠瑩 林姿伶 魏谷琳 陳慧青 鄭化珍 陳則傳 何國輝 陳葦綺 郭振發 陳秋菊 鄭玉杯 林漢鴻 林意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以本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6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且不問其訴訟為本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均屬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本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假扣押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經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以對聲請人存在債權40萬元向本院提起返還旅費訴訟,現由本院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51號進行調解程序,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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