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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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9號原告 王彤云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面傳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39元(含資遣費98,186元、預告工資32,215元、特休未休工資21,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2/3=1,1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660-1,107=55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4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