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號抗告人 蔡偉鴻 相對人 蔡偉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此裁定正本已於112年6月7日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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