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73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玖佰零叄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4年3月8日起,向原告申請卡友樂透小額信用
貸款新台幣10萬元並簽訂卡友樂透貸款申請書、小額信用貸
款約定書一份,並約定自94年3月8日起至95年9月8日起
,應自撥款日之翌月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於借款期間平
均攤還所欠金額,期間被告並不另外負擔利息,惟若被告未
依約按期繳款,應即加收15%之遲延利息,其經原告通知或
催告後仍未繳納者,依約定所欠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自民國96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2萬2216
元及15%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另於95年1月18日起持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
約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帳款;詎被告自收到信用卡後,陸續簽
帳消費,迄95年7月7日止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項,其中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積欠3萬2387元,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積欠5萬2300元,及各按約定
利率年息18.59%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利息暨違約金計算表
1份、台灣企業連線作業通用查詢表1份、卡友樂透貸貸款
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1份、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為1210元(裁判費1110元,登報費1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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