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債務人 黃惠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依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轉讓資訊-信用卡」一欄,尚有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自不同銀行受讓信用卡債務,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均未記載三家公司為債權人,請查明是否有漏載?或係債務業已清償?
二、上開信用報告復記載債務人前依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嗣後毀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提起本件聲請需毀諾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故請說明原協商條件、毀諾正確時間及毀諾有何上開之事由,並應提出原協議書及毀諾事由之相關事證。
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收入僅載明自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收入總額為328,703元,與提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當年度所得總額328,703元不符。惟債務人於103年11月4日退出勞保,並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卻未據實記載此收入,本院認有依消債條例第82條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財產及收支狀況(應詳載自102年5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每月收入金額、來源、原因)。並請提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4年1月至4月之所得相關事證。
四、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無任何記載,惟債務人曾受雇多家公司,為受領薪資,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帳戶,及債務人曾任職保險公司,依常情應有購買保單,財產記載顯有不實情狀。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詳載個人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持有之貴重物品、平日往來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名稱,如有存款、保險、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財產,縱屬小額,亦應據實陳報,及提供存摺影本(含最近一年交易記錄)、保單或相關憑證,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本院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五、債務人請詳載每月必要支出之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按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僅為行政院公佈之參考資料,仍有據實說明實際支出之必要),並應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如帳單、收據、發票等),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債務人請說明婚姻狀況(如有子女應併說明姓名及年籍資料),目前住所地是否為戶籍地?如是,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親友(如有應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如否,亦請說明未居住戶籍地之原因?及債務人如為租屋居住,請說明需租屋居住增加生活支出之必要性?並應提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債務人請說明個人或家庭成員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金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八、債務人於102年度所得總額為328,703元,平均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為27,391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請說明為何不能接受最大債權銀行以本金債權1,323,881元,分180期、0利率,每期還款7,389元之調解方案?及債務人調解時主張目前每月收入僅12,000元至13,000元,亦與提出之所得資料不符,如所得有大幅減少情形,亦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
九、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之債務外,有無另負擔保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及請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