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68號原告 陳世龍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蘇于貞 被告 王碧紅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