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1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8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81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金門縣政府代表人乙○○相對人 銓敘部 代表人丙○○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代表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00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中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林茂權法官葉百修法官王德麟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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