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0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8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8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1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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