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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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懲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被告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訴訟代理人 賴光皓
陳湘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懲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31日上午11點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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