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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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五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