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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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而上訴人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上訴人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並無在途期間可言(參照本院七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其上訴期間,截至一月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一月十三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