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72號聲請人 唐靖貽 即天映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相對人天映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天映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吳美美 為天映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天映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天映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吳美美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美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表冊、101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4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