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曾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交簡字第257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年度偵字第1317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