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 張麗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娜 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7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被告張麗娜之自認證言,引用於刑事告訴涉嫌商業會計法證據,爰聲請交付民國105年11月2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是當事人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之權係自閱覽卷宗聲請權延伸而來。至法律賦與當事人閱覽卷宗權限係為其於本案訴訟中就相關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等事實為攻擊或防禦,以維護其本案實體法上及訴訟程序上之權益。從而,如與其訴訟本案之實體法上及訴訟程序上之權益無關者,即非在閱覽卷宗權範圍內,自不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7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5年11月2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係作為刑事告訴被告涉嫌商業會計法之證據等語,即與其本案損害賠償事件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關,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法庭錄音保存辦法規定「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