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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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79號聲請人比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比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