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債權人 黃一斌 即春天小客車租賃行債務人許明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玖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