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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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文瑩
王俊凱
樓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4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