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許順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零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