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八一七號
原告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東山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曾立約定書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廿四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