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銘鴻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銘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洪銘鴻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2年10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