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嘉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