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曾葉鴛鴦
曾桂資 曾耀熙 曾耀棋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堂 被告東峯籐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岦弘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交訴字第五十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玉琪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