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4號上訴人 王信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綵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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