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並定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大溪鎮乙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並無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以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之原因事實所涉及之買賣標的即被告所有土地復均係坐落於桃園縣大溪鎮內,抑且居間介紹本件買賣之訴外人 李國娟 其住所地亦係在桃園縣桃園市,堪認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當係發生於桃園縣境內無訛,則依上揭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