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董德泰律師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 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
2年7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