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6號原告 余建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茹 律師被告 余進來
余瑋逸 黃春花 余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准予裁判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1、2所示之房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總價額為據。①原告所有如附表2編號1所示房屋(含基地如附表
1編號1所示)之市價,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740萬元(見補字卷第12頁、第18至19頁),經核並無明顯不當,是以此部分價額共計61萬6667元【計算式:0000000×1/12=616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②原告所有如附表2編號2所示房屋(含基地如附表1編號2至5所示)之市價,原告陳報為3000萬元(見補字卷第12頁、第20至21頁),經核並無明顯不當,是以此部分價額共計250萬200元【計算式:00000000×33336/400000=0000000】。③原告所有如附表2編號3所示之房屋(含基地如附表1編號2至5所示)之市價,原告陳報為820萬元(見補字卷第12頁、第22至24頁),經核並無明顯不當,是以此部分價額共計68萬3388元【計算式:0000000×33336/400000=683388】。④原告所有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房屋(含基地如附表1編號
6所示)之市價,原告陳報為4200萬元(見補字卷第12頁、第16至17頁),經核並無明顯不當,是以此部分價額共計350萬元【計算式:00000000×1/12=0000000】。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參拾萬零貳佰伍拾伍元【計算式:616667+0000000+683388+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逸翔附表1: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原告)│├─┼───┼────┼───┼───┼────┼─┼────┼────────┤│1│新北市○○○區○○○段││1038│建│98.62│48分之1│├─┼───┼────┼───┼───┼────┼─┼────┼────────┤│2│新北市○○○區○○○段││1052│建│78.66│80000分之6630│├─┼───┼────┼───┼───┼────┼─┼────┼────────┤│3│新北市○○○區○○○段││1052-1│建│0.02│80000分之6630│├─┼───┼────┼───┼───┼────┼─┼────┼────────┤│4│新北市○○○區○○○段││1053│建│28.60│80000分之6630│├─┼───┼────┼───┼───┼────┼─┼────┼────────┤│5│新北市○○○區○○○段││1053-1│建│7.61│80000分之6630│├─┼───┼────┼───┼───┼────┼─┼────┼────────┤│6│新北市○○○區○○○段││1112│建│92.49│12分之1│└─┴───┴────┴───┴───┴────┴─┴────┴────────┘附表2:
┌─┬──┬────────┬─────┬─────────────┬─────┐│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範圍││││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及用│(原告)││號│││及房屋層數│合計│途││├─┼──┼────────┼─────┼──────┼──────┼─────┤│1│1744│新北市三重區中華│加強磚造、│3層:81.36││12分之1││││段1038地號│4層樓房│││││││----------------││││││││新北市三重區中華││││││││路76巷19之2號│││││├─┼──┼────────┼─────┼──────┼──────┼─────┤│2│1784│新北市三重區中華│加強磚造、│1層:81.71││400000分之││││段1052、1052-1、│4層樓房│騎樓:19.18││33336││││1053、1053-1地號││合計:100.89││││││----------------││││││││新北市三重區中華││││││││路78號│││││├─┼──┼────────┼─────┼──────┼──────┼─────┤│3│1785│新北市三重區中華│加強磚造、│2層:100.89││400000分之││││段1052、1052-1、│4層樓房│││33336││││1053、1053-1地號││││││││----------------││││││││新北市三重區中華││││││││路78之1號│││││├─┼──┼────────┼─────┼──────┼──────┼─────┤│4│1815│新北市三重區中華│加強磚造、│1層:66.48││12分之1││││段1112地號│4層樓房│2層:82.08││││││----------------││3層:82.08││││││新北市三重區中華││4層:82.08││││││路72號││騎樓:15.60││││││││合計:3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