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號聲請人 簡妙 如地政士即被繼承人 洪慶隆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洪慶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慶隆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第115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慶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4年9月14日死亡、生前設籍南投縣○○鎮○○路○○○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洪慶隆之遺產現由其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6278號拍定,故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洪慶隆於104年9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由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二)本件被繼承人洪慶隆之遺產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271、27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由其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6278號清償債務事件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不動產拍定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60,000元,前揭強制執行程序,除執行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外,有債權人 李銘宮 參與分配,聲請人除收受法院送達之文書外,未進行任何訴訟或協助執行之行為,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6278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所進行之職務內容並未編製遺產清冊亦未辦理公示催告等程序,參與執行事件之程度僅係單純收受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文書,並未實際進行訴訟或協助執行之行為,聲請人目前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簡易程度,且被繼承人洪慶隆之遺產中尚遺有南投縣○○鎮○○○段○○○○○○○○號、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南投縣○○鎮○○段○○○○○○○○號土地等迄今未辦理相關處分,仍待管理,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8號卷內可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並未終結。惟為免聲請人無法就已拍賣遺產之拍賣金額參與分配以取得管理迄今之報酬,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為適當。
(三)至於聲請人主張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本件管理報酬之數額一節,茲因裁定遺產之報酬費用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本院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自毋庸另為駁回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