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張光輝 相對人財團法人合聯公益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合聯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合聯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合聯公益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報奉內政部於91年5月6日以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091007081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1冊、第19頁第614號)。
嗣於106年3月24日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衛生福利部以106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060012286號函准予備查。因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