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承佑 即國藝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國藝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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