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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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號

                   114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張為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具保狀」、附件二「俱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張為程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移審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處分被告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羈押3月在案,合先敘明。

三、被告雖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勾稽卷證資料,被告所涉本件詐欺等案件之被害人數高達41人,顯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情事,此不僅構成羈押原因,且迄尚未審理終結,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而有羈押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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