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韻如 相對人 林鵬 關係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禮驅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鵬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9日及105年7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林禮驅及禮驅工程公司(下稱禮驅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1,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又
(一)關係人禮驅公司邀同林禮驅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申請委任保證,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200萬元、3,700萬元、1,660萬元、3,700萬元、2,000萬元、400萬元及600萬元,詎禮驅公司因有「立約人發生退票」及「停止營業」等情事,經聲請人催告清償仍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合計6,033萬9,77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二)關係人林禮驅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依上開情形,經聲請人催告清償仍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915萬1,16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本院於109年8月13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渠等具狀稱已與聲請人積極溝通協商債務,請暫緩不動產拍賣云云。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與聲請強制執行係屬不同之程序,縱聲請人已與取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兩造仍得積極協商,由聲請人決定是否開啟強制執行程序,究非非訟法院所得介入干預。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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