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淑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淑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淑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4年10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6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並於104年1月6日入監執行,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