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告 黃春英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