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5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5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85264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訴訟代理人乙○○住台中市債務人甲○○住高雄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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