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羈押中,然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家中尚有年邁老母,並患有心臟疾病,每週均需至醫院進行治療,因母親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無法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平日均需被告接送就醫及照料其生活所需及費用,又被告本身也患有心臟病需就醫治療,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由法官一人審理之,先予敘明。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述其母均由其照顧,被告自已並有心臟病,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其說。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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