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以計收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