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63號聲請人 鄭兆宏 上列聲請人鄭兆宏因與相對人 李晨希李依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兆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票號:TH0000000)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聲請人應具狀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二、又依本票原本所示,到期日為「空白」,惟聲請狀載明到期日為「110年1月18日」。是請一併具狀更正「到期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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