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40號原告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俊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未記載原告及其代表人。並應載明原告代表人與法人│││之關係:例如「曾俊彥(如董事長)」。│├──┼───────────────────────┤│2│「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除應記載原告及其代表人(如上述),並應於原起訴│││狀隨狀檢附足資證明代表人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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