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92號聲請人新協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利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2張。
二、2張本票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 胡淑惠 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並陳報住所地址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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