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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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泰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詩雯
一、債務人袁泰維、王詩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袁泰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