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沆河律師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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