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8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849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 呂石麟 (歿)即 呂享台 之繼承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