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33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珮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振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8.25%、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張振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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